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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家庭矛盾演化而来的悲剧。

今年2月12日,27岁的陈美玲(化名)兴奋地给老家打电话,被丈夫和婆婆欺负说“不想活了”。

之后,抱着不满5岁的女儿欢喜(化名),来到屋顶,主张一起自杀。

结果,女儿从屋顶坠落死亡,但陈美玲被制止了。

最近,道县人民法院认为,陈美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站在道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陈美玲多次哭泣,后悔不已。 她说,自己只是把女儿抱在护栏上坐了一半,并不是故意把女儿摔下大楼的。

她的女儿最后不幸去世了。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陈美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缘起:我听到婆婆自己争吵

陈美玲是道县寿雁镇的一位村民,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该村的汪东(假名)。 第二年农历正月,两人按当地风俗摆酒,没有领结婚证,但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

以前,陈美玲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河南籍的男性,生下了女儿的欢欢。 陈美玲认识汪东后,和女儿一起生活。 因为他们在广东打工,所以通常新年只回来几天。

今年2月12日上午9点,陈美玲在汪家无意中听到婆婆和邻居讨论她,将她和汪东的前女友进行了比较,说自己不如她的前女友。 听到这个,她生气了,和婆婆吵了几句。

陈美玲当时生气地收拾衣服,带着女儿离开汪家,但丈夫汪东上前阻止,要求她归还彩礼和酒席的钱。 “否则不会放了我”。 期间,女儿拿自己的包时,被汪东阻止了几次。 这让她越来越兴奋了。

之后,她欢迎女儿带到三楼天台,在红砖护栏旁,给母亲打电话,被汪家欺负,说“不想活了”,带着女儿一起跳楼自杀,叫母亲领尸等

惨剧:女儿从屋顶坠落身亡

根据王东的证词,自己和儿子赶到屋顶后,看到陈美玲欢呼地站在栏杆旁,说如果他们经过,她就会跳下去。

“儿子叫了妹妹,但她(陈美玲)不允许,当时我离她有三四米远。 ”。 他说,当时,陈美玲挂了电话,直接欢呼掉下大楼,说:“我想冲过去制止,但已经来不及了。”

之后,陈美玲也用一只脚坐着扶手跳下去,但被汪东拉回。

“欢喜过后,看到她的头和嘴沾满了血,我爸爸在家门口抱着她掐着她。 之后,我们带她去医院进行了急救。 ”。 汪东说。

最终,欢欢经过抢救无效。 经鉴定,欢欢系从高处坠落,损伤头部,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和脑组织破碎,溢出死亡。

一位邻居证实,当天上午10点左右,她通过汪家门口时,看到楼上“有什么东西掉了下来”,“一声巨响,走过去就高兴了,但人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

审判:她多次哭着说“很后悔”。

站在被告席上,陈美玲一直低下头,心情非常兴奋。 想起女儿掉落的场景,多次哭泣着说“很后悔”。

审判当天汪东和家人没有来法庭。

在法庭上,陈美玲主张,当时她带着女儿欢天喜地往二楼打电话,怀着愉悦的心情坐在护栏上,但不知道女儿是怎么掉下来的。 她说,自己对女儿的死负责,但不想带着女儿自杀,没有把女儿丢下大楼。 当时她正要坐护栏,看到女儿掉下来,自己也想跟着往下跳,但被丈夫阻止了。

陈美玲的辩护人喻成剑说,陈美玲没有主观认识到将女儿抱在怀里,有可能导致坠楼身亡的后果,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推、摔女儿的行为。 另外,在本案中汪东及其母亲有严重过错,陈美玲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使陈美玲减轻了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陈美玲因家庭纠纷与丈夫及其家人发生争执,与女儿一起自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陈美玲提出的“没有带着女儿一起自杀,只是半抱女儿坐在护栏上,没有置之不理”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陈美玲的供述和汪东等人的证言,陈美玲主观上是女儿 对此,陈美玲必须预见这一行为的危害性,但在仍然将女儿置于危险境地的情况下,陈美玲有义务保护女儿的安全,却放任女儿坠楼身亡的后果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采用该辩护意见

另外,法院认为,陈美玲仅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事态没有上升到无法处理的程度,但带着无辜女儿自杀,女儿死亡,情节不轻,因此没有理由减轻处罚。 但是,考虑到本案是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陈美玲在精神受到刺激时冲动实施犯罪,犯罪后积极送女儿去医院救治,认识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其行为也应得到受害者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处罚

据此,陈美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湘晨报记者刘双长沙报道

标题:“女子抱女跳楼庭审时哭泣 法院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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