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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代征人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代征人应及时将纳税人登记新闻、核定定额等数据录入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系统。代征人收缴代征税款时,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代征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通用完税凭证开具金额与税款一致,并按规定解缴入库。为降低现金管理风险,具备关联条件的代征人应使用pos机收款。

第十七条代征人保管税收票证,必需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十八条代征人在代征税款从业中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体隐私的,必需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

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六章 代开人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符合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提交《代开发票申请表》(附件六),由代开人进行发票代开。

第二十一条代开普通发票使用通用机打发票,不得跨区域代开,不得虚开、多开发票。代开人自身因经营需要领购、开具发票的,应当与代开发票业务严格区分,分别验旧发票。

第二十二条代开人保管通用机打发票,必需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代开人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代开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的代征税款或代开发票行为引发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委托人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拥有事后向受托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因受托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委托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应向受托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受托人将纳税人拒绝代征等情况及时报告给委托人的除外。受托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委托人责令其立即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当在要求退回多征税款时追回相应的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委托方应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受托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关联规定进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从业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受托人进行及时、比较有效管理,给从业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关联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有关其他规定,按照协议约定和条款进行解决。

第三十条纳税人对受托人征税行为或代开发票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作出具体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受托人对委托人具体行为不服的,可向委托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和《代开发票申请表》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样式,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发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徐晶慧)

标题:“上海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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