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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企业成立一年半后,丁海波(化名)终于等来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的纸质文件。

这份《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测社会化平台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于年12月18日印发,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标准适用性技术审查合格、交通运输部公示的平台经营者,均向省局申请备案,并向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公共

当看到“悬在我心里很久的石头终于被扔掉了”的文件的那一刻,丁海波很难兴奋。 对他来说,这份文件是结束,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能参加正常市场竞争的结束。 更新的开始。 之后,他终于能在产品和服务上挺直腰杆说话了。 没有必要被无形的“手”挡在市场之外。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调查显示,年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新闻公共监控平台建设和运营中多次印制文件,将相关平台技术支持单位确定为科技企业,从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限制竞争

年3月9日,国家发改委正式致函山东省政府,要求交通运输厅修改相关行为,并建议4月10日前将有关改善情况通知国家发改委。

这是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9月查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对本省客运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事件后,行政垄断说“不”的

短短半年内,国家发改委连续调查了两起行政性垄断案件,这是否意味着在简单的政治放权的大背景下,反行政性垄断行动正在加速? 如何更有效地制约恶性的行政垄断行为?

"当时的市场没有竞争,极其异常. "

丁海波最初进入汽车安全电子产品领域时,没有想到这个领域当时在山东面临的不自然局面。

年夏天,丁海波积累了数十万元创业资金在山东某市成立科技企业,作为平台运营商销售车载终端产品。 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更多的异常现象经常使他碰壁。

公司具有领域资质,但无法进入道路运输公司监控平台市场的公司销售的车载终端产品价格低廉,质量和服务有保障,但被主管部门告知无法加入而失去了抢占市场份额的机会。

这个市场份额有多少? 据山东省业内人士推算,山东所有“双人危险”车辆再加上普通运输车辆,需要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总数为70万人。

“当时的市场没有竞争,极其异常,只有一家企业在做。 ”丁海波回忆说,他和业内同行不愿意提这个企业名称,“提也罢,提也罢,都是一样的存在。”

此次国家发改委调查确定,该企业为山东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九通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调查,2006年11月,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与九通企业签订《山东省道路运营公交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维护与新闻服务合同》,委托九通企业建设该监控系统,合同比较有效期为10年( 2006年1月1日~年10月10日)

此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多次印制有关文件,全省“二客一险”车辆(即旅行包车、三种通勤线公交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的道路专用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直接接入九通企业建设的监控系统平台。

一个独特的结构显然无法承受丁海波和同一个平台制造商们。 创业才一年多,丁海波的体重急剧下降了40斤。 应对员工工资、差旅费等支出,先后亏损近30万元,“压力较大”。 他不知不觉中知道,当时全省八九家平台商失去了赔偿金,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年8月,质疑垄断结构的丁海波最终选择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政府新闻公开申请,希望公开与技术机构的服务合同、该技术机构的中标书、当初的招标公告以及其他招标机构的投标书。

两个月后,丁海波收到了回复。 该报公开申请告知书,确认技术支持机构为九通企业。 但是,关于为什么指定一个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该企业选定是否进行了招标等副本时,回答说“不存在这方面的新闻”。 丁海波对这个回答表示“不满意”。

同样在这一年,较真的丁海波坐高铁到济南,只想做一个调查:“当时山东只有一个平台,但安徽根据交通部的规定有多个平台。 一个平台的情况下,是终端产品的价格高,还是多个平台的情况下,终端产品的价格高?”

丁海波以1200元购买了车载终端产品(含服务费),但返回当地后被告知外国设备不能加入。 在指定九通企业的经销商,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销售产品价格加上服务费将在3000元以上。

“为什么省外价格低,省内价格高? 为什么不能加入同样的产品? 每台设备两三千元的利润去了哪里? ”。 丁海波真郁闷。

除了经销商之外,还有一些业主必须安装昂贵的终端产品。 迄今为止,平台服务费高,不得不撤除原有的车载终端设备,重新选择指定产品等,多家媒体报道了相关情况。 “业主在抱怨,”丁海波说。

“老实说,我们按照国家的要求投资,创办了企业,但最终不能正常运转,我们失去了信心。 ”。 丁海波说。

随着年末山东省公路运输局印制了以“开放”为主题的文件,丁海波的信心又回来了。 “开放后,政府给了我们正常的经营机会。 如果我没有经营一两年,企业就会破产,坦率地说,我希望这个市场今后能处于平稳正常的快速发展状态。”

国家发改委的信:整改后也没有完全恢复市场秩序

国家发改委的上述信函是对此前媒体相关报道和众多利益受害者的积极回应。

国家发改委来信指出,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办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书的说明:其中,相关车辆要求直接访问九通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的方法,必须排除和限制山东省监控平台市场的竞争,包括《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个人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交通运输部标准合规性考核合格的卫星定位终端,经再次九通企业调整后可进入山东省市场,公布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价为最高限价办法,排除山东省卫星定位终端市场竞争加以限制,符合《反垄断法》第37条所述“竞争可可

这封信将相关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道路运输公司对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拥有自主选择权。

其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方法排除和限制了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相关费用水平过高。

这包括完全排除了监控平台市场的竞争,平台服务费标准过高。 信中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多次下发文件,强制要求安装在“两人一重危险”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牵引车上的卫星定位终端,直接访问九通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传输到交通运输部建设的监控平台,然后公司

此外,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方法严重削弱了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合理提高了车载终端在山东市场的售价。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相关车载终端需要再次经过九通企业调整,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示后,再在山东省市场销售。 截至目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只发布了3次公告,发布了22个调整合格的产品型号,只有交通运输部发布了5%的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数量,山东市场车载终端型号数量明显减少,明显削弱了终端产品之间的竞争。

另外,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的中标价格,作为车载终端的最高价格。 调查显示,此次招标时间为年。 目前相关市场发生了明显变化,车载终端制造商和生产数量大幅增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产品价格大幅下降。 因此,这个价格不能作为当前定价的依据。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这个价格后,省内终端设备销售商据此制定了价格,合理提高了终端设备的价格水平。

国家发改委表示,从山东省济南市部分终端设备安装点的调查情况看,许多重型载货汽车和半牵引车终端以2580元/辆的价格销售,远远高于其他省份销售的终端价格。

信中指出,国家发改委启动调查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了积极开放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监控平台市场、开放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市场等整改措施。

国家发改委表示,上述措施纠正了部分违法行为,但尚未完全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这包括对“两客一险”车辆的动态监控平台市场没有放开限制。 虽然规定了实行平台经营者备案制,但对备案提出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以外的其他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备案。 没有废除“终端价格(包括安装费)不得超过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投标中标价格”的规定。

据此,国家发改委在信中全面开放“两客一险”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监控平台接入,放开终端设备进入山东省市场的限制,规定“终端价格(含安装费)为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投标价”

《反垄断法》需要制定“牙齿”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 此后,其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文案备受关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介绍说,根据该法,垄断行为可以大致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两大类。 前者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后者主要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干预市场竞争。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 ”。 邓志松说,20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对比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定了相关规定,但30多年来这一行为未得到根治,根本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我国正在深化改革的现状,政府权力充斥边界干涉市场。

邓志松说,行政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比经济垄断更大。 “经济垄断不过是公司间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伤害。 ”。 邓志松认为,这种行为还危害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因为前提是政府机构要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介入市场经济。

邓志松表示,行政性垄断包括不同种类,最常见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如某省为保护辖区内公司利益制定了一点歧视性政策,这也是目前制约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重点。 此外,还包括部门保护主义、限定交易等。

行政垄断的话题也常常牵动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判断咨询集团有限企业董事长樊艺的神经。

年全国两会期间,樊艺提出了关于编纂《反垄断法》的议案。 为了写这个议案,她专门成立了调查组,花了10个月深入调查,不仅访问了多家公司,还与具有反垄断功能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在与小型微型公司的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备受诟病的是行政垄断,这是目前难以突破的问题。 ”。 樊艺认为,参与者举的例子是信鸽生产公司,产品非常环保,但没有超市和市场的入门许可证,无法经营,要进入市场门槛,必须以高价购买许可证。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严格管理的赤顶中介实际上也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垄断市场获利。 ”。 樊艺说。

《反垄断法》有禁止行政垄断的副本,但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情况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邓志松举例说,《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行政性垄断行为,但作为执法机构的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没有处罚权,只能对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上级提出一点建议,由上级责令改正,解决本案

另外,邓志松强调,不应该无视在这种事件中受害者维权困难的现象,“他们的补救途径有限,可以向执法机关通报。 具体来说,国家发改委由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负责此事,工商总局由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局负责,两者为局级单位,但往往水平比涉嫌违法的行政机构和它们高,查处它们实际上有很多困难”。

邓志松还表示,“如果向法院起诉,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目前处于立案困难、胜诉困难的情况,而且胜诉也是道义上的胜利,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

调查时樊艺也同样发现,现行《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缺乏比较有效的约束。 樊艺在议案中对第五十一条提出了立法改编建议,要加强对行政性垄断的处罚力度,激活反垄断诉讼,不仅仅是民事诉讼,还必须激活对反垄断的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有约束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利用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限制其他商品流入当地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并提出设立高级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区际反垄断执法。

邓志松也同样提出了撰改第51条。 “期待着反垄断法长牙,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更大。 目前,对于经济垄断行为,牙齿足够强大,处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的力量很大,但对行政垄断的处罚过于温柔。 ”。

作为国内知名竞争法专家,《反垄断法》生效的7年间,邓志松只触及3个行政反垄断案例,但经济反垄断案件达100起,“反差较大”。

济南3月31日电

(责任:余明彪)

标题:“国家发改委再向行政性垄断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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