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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包兴安

《证券日报》记者昨天获悉,为了深入实施公司会计准则,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公司会计准则的持续统一和等效,财政部制定并印制了《公司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说明》主要涉及五大问题,其中确定了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解决。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的方法是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法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和转让。 达到解锁条件后,可以将其解锁。 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解锁而失效或无效的,一般上市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

《解释》规定,对授予此类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根据员工缴纳的订金确认股东权益和资本公积(股东溢价),并由员工缴纳 确定了必须根据股东资本额贷记“股东资本”科目,并根据其差额贷记“资本积”。 然后,对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为收购库存股解决),根据限制发行股的数量和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明确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填写“其他应付款——限制股回购义务”(不符合条件必须立即回购)

(责任:余明彪)

标题:“财政部: 规范公司股权激励会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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