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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的“高利贷”风波在继续发酵。

继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和四川达州金鑫房地产(下称“金鑫地产”)双方先后表示拟起诉对方,互相指责对方诽谤诬陷后,2月20日,金鑫地产原股东刘明的委托律师蒲杰向媒体公布四川中石化建设投资企业出具的欠款说明及黄波确认欠款说明和股权归还的承诺书,试图以此说明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当年确实放了“高利贷”。

而据本报记者调查,在达州本地,金鑫地产和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的纠纷并非仅有的个案,包括煌歌集团等多个本地房地产公司都和中石化四川存在过这类借贷关系,借款月息最高的甚至达到4分。

掌控达州地产圈的豪门望族

2007年,正是国内楼市一片火红之时。川渝交界处的达州,地产行情也水涨船高。当地地产商急于快速扩张业务,在资金吃紧之下,往往选择以民间借贷来融资。

尽管民间借贷月息一般在2分甚至以上,但和其他地产商一样,彼时火爆的地产行情让金鑫地产股东刘明相信,他的利润足以支撑付息还贷。

也就在这一年,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企业成立,它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的全资子企业。

这家企业的法人代表是黄波,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董事长黄长久的亲侄,而黄长久之子黄云,则通过辗转投资多个企业,以60%的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

达州地产界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企业驻达州项目办事处,位于达州市西胜街3号港都月光城2楼,“它更像一个担保企业,首要为每个地产公司放贷”。

到了2008年,被当地人称为“达州首富”的黄久长,已控制了达州地产市场的半壁江山。

“黄久长在达州名气大,首要不是因为他是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的董事长,而是因为达州比较大的楼盘基本上都是他建的,他给达州人的印象就是一个大地产商。”一名熟知黄波的达州人士表示。

达州当地媒体的一段采访资料显示,2008年9月28日,黄久长表示:“目前我们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不光是做好成品油四川供应,我们已成功地进入了石油化工、酒店服务业、大型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现在达州有15家中小房地产公司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我们联合开发量占达州房地产市场的50%。”

这“15家合作伙伴”中,就包括刘明的金鑫地产。据刘明称,企业向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及其数个全资子企业共借款6000多万元,其中绝大部分的借款月息高达3分。

据了解,与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有过借款关系的企业还包括阳光房产、宏腾房产、鸿源星房产、煌歌集团、大地房产等企业,项目遍布通川区、达县、万源市、大竹县等。

在楼市高潮时期的达州,这一现象颇为寻常,借贷双方亦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刘明所持有的金鑫地产股权被夺一事曝光。

和煌歌的另一宗“高利贷”纠葛

金鑫的遭遇并非孤例。本报记者获悉,达州市大足县的煌歌集团,在2009年亦因无力偿还逾成千上万的借款,其地产项目“煌歌城市之星”被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接管。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煌歌集团由达州市外贸电子有限企业、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等6家公司于2002年5月联合组建,主营资产经营、房地产、高科技农业、园林绿化、视像监视、互联网工程等业务。而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是煌歌集团属下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批零、室内外装修等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煌歌集团董事长黄昌武生于1972年,与黄久长是同乡。

据悉,煌歌集团向中石化借款,缘于煌歌城市之星属达州县城的旧城改造项目。2004年10月,该项目拆迁从业启动,但原计划3年完成的拆迁进度缓慢,到2008年煌歌已投入拆迁、建设资金2.1亿元,而仅完成拆迁进度的55.6%。在此情况下,煌歌开始与中石化接洽,签署了一份数额逾成千上万的借款合同,月息3分。

煌歌一位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说,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接管“煌歌城市之星”的时间是2009年9月,而煌歌直到年春才收回该项目。

本报记者从煌歌集团获得的一份资料也证实了这宗交易的存在。这份资料显示,2009年9月17日,煌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煌歌集团剥离,其全部权归煌歌,但经营权归属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并且黄昌武之弟黄昌平不再担任企业总经理一职,接替该职位的正是黄久长之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企业实际控制人黄波。

在大竹,煌歌房地产开发企业亦一度被冠称“中石化集团大竹煌歌房地产开发企业”。

前述达州地产界人士表示,“年黄昌武在筹集到资金清还欠款后,采取了强硬方法才收回‘煌歌城市之星’,而刘明的金鑫地产被接管,首要的原因是刘明太软弱。”

上述情况亦获得大竹当地一位官员的证实,他用“托管经营”来描述此事:“煌歌集团和中石化确实产生过经济方面的纠纷,其地产被中石化托管经营了很长一段时间,但在其间,其接管楼盘在地方工商局的法人代表并未发生变动。”

四川中石化信息发言人郑燕玲2月21日向本报记者表示,企业确实和煌歌集团有合作关系,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挥之不尽的疑云

尽管刘明和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之间的纠纷尚无定论,受访的多名律师仍认为,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此举已经涉嫌放高利贷。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认为,中石化利用垄断公司的特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向刘明的借款利率远远超过这一规定,我认为属于高利贷行为”。

但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并不包括公司之间的借贷。

他建议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司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怎么解决的批复》的规定:“公司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实践中,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贷本金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但约定的利息通常不予保护。因为此,假设这个事情是借款的话,不论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向金鑫企业借款是通常借款还是高利贷,都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高额利息,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张洪明表示。

除了涉嫌高利贷,还有一个受质疑之处,是中石化是否在继续投资房地产行业?

国家国资委已于年3月发文禁止央企进入房地产行业,并要求所涉及央企限时“清退”,而在年,中石化集团便挂牌转让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的股权,该企业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新钱塘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37.415%。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企业为第二大股东,持有25.17%股权。此外,中石化集团还转让了其持有的珠海市华瑞物业建设有限企业50%股权。

那么,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年以后继续投资地产市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资委的规定?

对此问题,郑燕玲2月21日向本报记者表示,投资地产行为属于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下属子企业的独立行为,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企业无关。

据她介绍,作为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企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企业在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中仅持有40%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而且只参与后者在四川地区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环节的经营管理,因为此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按照《企业法》规定,自主开展了其他方面的经营,“与金鑫地产发生纠纷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企业,便是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子企业,投资房地产属于自主在达州地区开展的业务”。

郑燕玲称,在达州的地产业务投资和利润总额仅6亿元,并表示,“已经是前几年的事件,数额不大,现在在达州全部的地产业务,正处于回收投资,逐步退出的阶段。”

另一个疑点是金鑫地产原有的地产业务的去向。据刘明提供的一份资产并购协议显示,年2月27日,石化北苑土地和星胜花园开发建设销售权以1.45亿元转让给自然人程伟。但本报记者通过达州市工商局查询获知,在年的3月29日,程伟才注册了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用于开发上述楼盘,而其办公地点位于达州市达县国税局办公大楼12层。

为什么黄波会将上述项目的建设和销售权交给一个当时并无资质的自然人,在程伟匆匆注册地产企业背后,又是否和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有关?这些问题目前尚无答案。(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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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石化高利贷门纵深:黄久长家族地产生意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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