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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电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案件判处一审公开,对被告孙政才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追缴孙政才受贿所得的财产和利息。 孙政才在判决后,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将真诚认罪、悔改、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认真改造。

经审理,2002年至2002年,被告孙政才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中共吉林省党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中标、项目批准、公司经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孙政才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 孙政才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守法,但无视法律、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人员秩序,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声誉,依法惩处。 在孙政才犯下的受贿罪中,鉴于大部分受贿财物由特定相关人员直接收受,孙政才积极说明事发后案件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认罪,主动归还赃款,盗窃 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此之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2日对孙政才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天津一中院官方微博照片文字播出了审判程序的新闻。

(责任:马常艳)

标题:“孙政才涉案1.7亿被判无期 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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