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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天津创业环保集团工作人员正在检查氰化物解决设备的运行情况。 濮阳信息港发

昨天( 27日),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第16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通报,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与事故相关的11名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依法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瑞海企业及其安评企业目前有12名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2人被依法监控居住。 进一步,国务院调查组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侦查工作力度,对涉嫌犯罪的检查到最后,决不姑息。

□追究责任

6个部门被指出缺乏监管力度

最高检查通报称,天津港“8.12”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 调查显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领域的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工作负有审查、监管等职责,相关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经营许可证发放,对瑞海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公司特别是危险品经营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和发现有关负责人监管不善、瑞海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依法查处,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库业务计划负有批准责任,有关负责人知道瑞海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场所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 违规批准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业务计划。

天津新港海关相关负责人在危险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未对员工承担重大责任,对瑞海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人员调查失败,及时发现其违法从事危险品经营活动,未进行调查。 为不具备资质的瑞海企业开辟绿色进军通道,放任瑞海企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天津港(集团)企业作为港区公司的管理单位,对本辖区内的经营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责,相关负责人疏于管理,未对瑞海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予以较为有效的纠正和处置。

专责小组还发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违法行使职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企业通过安全审查,不具备资质的瑞海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审查。

11名官员被立案调查

通报显示,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对11人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因涉嫌玩忽职守的10人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

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

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企业总裁郑庆跃(正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企业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企业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

涉嫌滥用职权的1人

交通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

涉案公司12人被狱警逮捕

另外,公安部表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了调查工作。 8月14日以来,依法对瑞海企业及相关人员以涉嫌严重责任事故罪、非法贮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 8月20日,对依法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说明书文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目前,依法对瑞海企业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总经理李雅翔、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估有限企业评估师曾凡强等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事故中受伤的瑞海企业总经理单峰、负责安全的尚庆森副总经理两名嫌疑人正在依法监控居住。

□动态

145名受害者全部确认了身份

昨天,记者从事故现场信息中心获悉,截至当天下午3时,共发现遇难者145人,身份145人。 其中,公安消防员21人,天津港消防员67人,民警9人,其他人员48人。

目前还有28名相关人员。 其中包括3名公安消防员、13名天津港消防员、2名民警和10名其他人员。 住院治疗人数474人,重症7人,重症21人,累计出院323人。

高浓度氰化物解决装置的有效化

昨天,位于爆炸核心区水坑南侧的原汽车储存区内的积水废水基本干燥。 该停车场占地约3万平方米,爆炸事故发生后,有4000-5000吨的水坑。

位于核心区的高浓度氰化物解决设备投入使用,由调节池、一次臭氧破氰反应塔、二次臭氧破氰反应池、活性炭和脱氰菌深度解决、次氯酸钠二次深度解决5个环节组成,白天污水解决能力为1000~5000立方米。

另外,占地约2万平方米的防渗池即将投入使用。 防渗墙建在距离核心区约4公里的天津港海铁1号线,用于储存从事故现场清除的污染土。 池子里铺着由2块防渗膜和3块土工布构成的防渗层,池底防渗层上面铺着约5厘米厚的沙子和8厘米厚的连锁砖。

又有三家房企想回购受损的住宅

昨天下午,在前五家房地产公司宣布组成“天津房地产公司社会责任联盟”后,又有三家房地产公司宣布加盟。 分别是:万科集团天津万港投资有限企业、天津瑞湾投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大振华(天津)湾工程开发有限企业。 他们承诺将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受理和处理受损房屋业主提出的需求。

日前,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企业、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企业、天津房建快速发展集团有限企业、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企业和天津天持股有限企业5家国有房企组成“联盟”,按照“市场大致”购买居民想出售的住房,房屋维修完毕后,及时上市。

从今天开始判断居民室内财产的损失

天津政府官网昨天表示,将从8月28日开始开展居民室内财产损失判断工作。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咨询天津市保险领域协会,选择4家保险公估企业。 四个机构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和定损标准开展判断工作,被害人可以从中自主选择一个加以明确。 4家单位分别是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企业、北京安恒信保险公估有限企业、北京君恒保险公估有限责任企业。

保险公估企业对此次事故中受损房屋的室内财产,包括装修(被收购房屋除外)、家具、家电和洁具、生活用品和其他财产(不含现金和贵重物品)的损失,予以判断并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的主体、檐、屋顶、门窗、电梯等公共部位由政府相关部门修缮,不在此次损失判断范围内。

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违法行为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重大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决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无权决定和解决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解决公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根据《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濮阳信息港

(责任:杨淼)

标题:“天津爆炸11名责任人被立案 六部门被指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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