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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复制工作委员会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复制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 邓璐摄影

中新网南宁7月31日电(杨志雄邓璐)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复制工作委员会31日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复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西民族语文立法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快讯】广西立法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员会主任、自治区民语委员会主任何朝建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了介绍。 《条例》主旨鲜明、思路清晰、文案丰富、要点突出、措施安全、实用有用,是广西特色鲜明、业务指导性强的民族风土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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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条例》已于年5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条例》共5章32条,规定了目的根据、适用范围、从业人员大体情况、壮语文录用要求、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

另外,《条例》对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案学习的总体要求、规范化和标准化与新闻化建设、双语教学、专业与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干部双语学习、汉壮文案与招聘、诉讼录用、文案规范采用、禁止性规定、在公共服务机构的 对少数民族语言复印件的人才建设、研究创作、开发促进、急救保护和社会参与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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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分布着壮、汉、瑶、苗、顿等12个世居民族。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广西民族语文工作人员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 何朝建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说,《条例》是新形势下广西制定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是多年少数民族语言复制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快速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推进广西少数民族语言复制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本民族语言复制权利的采用和快速发展,促进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复制,为多语言和谐的语言生活和民族文化强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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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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