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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形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送审)》征求意见

市区二级政府建设非遗留保护机构

本报(记者李泽伟)《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送审)》从昨天开始在市政府法制事务中征集意见,《条例》规定,市政府和区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保护机构配备专家,保护机构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指导

【快讯】北京市区两级政府拟建非遗保护机构

《条例》规定了政府在非遗留保护方面的责任,市和区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留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设立专项资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留、利用经费一起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履行相关部门保护、保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情况,纳入政府审评体系。 市政府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保护机制应当配备专职人员。 保护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留、利用相关的具体事业。 区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快讯】北京市区两级政府拟建非遗保护机构

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 本市对代表性项目按存续状态、项目进行分类保护。 例如,对即将消失、难以生存的代表性项目,实施应急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齐全的特定区域,依托旧城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永定西山河文化带建设

【快讯】北京市区两级政府拟建非遗保护机构

在非遗传传承、快速发展和传播方面,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的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和区政府应当积极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库用住宅和相关工业设施,采取多样化的玩法,为难以传承、切实诉求的代表性继承人提供场所或空间方面的支持。 市政府和区政府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定期体检,并列入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文件。 市政府和区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留存事业的需要,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等多种玩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中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研究、展示、传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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